理论研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公证研究2

王静 吕鸣 谢俊

目次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
二、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公证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除外”规定的
(二)股东的继承人为一人且是公务员或军人的
(三)股东的继承人为多人且其中有公务员或军人的
(四)多名继承人继承一人公司股东资格的
(五)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三、    部分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一)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书
    (二)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谈话笔录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表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的特点。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关于继承,法学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继受,是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的;狭义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是财产继承的同义语。古代法中的继承是广义的,除了财产继承之外,还包括王位或爵位的继承、族长或家长地位的继承等;而现代法中的继承一般是狭义的,仅指财产继承(1。西方法学者认为,一个完善的继承制度,需要一个类似于自然法的公平理念作为支持。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指出,“遗产继承只不过是对死者原有的法律地位的概括继承。对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最本质的特点是被继承人原来的关系仍继续保持,而且对于一切被取得的权利来说,被继承人的取得名义仍在继承人身上保持不变”(2)。概括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的学说为后世一些民法学家所承袭,如史尚宽认为,继承为财产法上地位或财产法律关系的继承(3)。
   公民的继承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被随意剥夺。我国有关公司股东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当中,当然,这一制度也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公法规范存在着某些冲突。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完全是出资人合意的结果,是股东对自己持有股份的附条件的处分行为,且并不违反法理中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在股权继承中的冲突可以通过章程中的任意性条款解决(4)。
公司由股东的股份集合而成。从公司的角度看,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看,股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5)。而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6。可以说,股权是我们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着重需要考虑的。
目前,无论哪种股权学说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均没有完全否认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性质,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但我们认为,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身权,是一种包含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特殊权利。共益权是实现自益权的核心,自益权是股权的核心,对股权的定性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集合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股权作为一种有机整体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丧失其对出资物所有权的一种替代补偿,即替代取得参与公司管理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结合。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股东资格是继承的标的,即死亡股东依股权建立起来的主体资格是继承的客体范畴。当然,股东资格的继承,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其他身份也一定可以继承,与股东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身份不能继承,例如“董事之地位,有一身专属的性质,不许继承”(7)。而股东依股东资格享有的各种股东权利,包括与人身结合的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行使表决权等,也包括各种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8)。从公司法第76条来看,立法摈弃了继承人“礼让”老股东的做法,更侧重保护“资合”的原则。因此,我们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的公证时,当章程没有明确约定排除或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时,继承人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即股东资格和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都应该是当然的继承标的物。我们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应该一并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二、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公证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除外”规定的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创设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公司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是体现公司股东意志,旨在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章程采用书面形式,原文形成后,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章程即发生法律效力(9)。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经制定就应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我们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权的公证时就有必要把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股东资格区分开来,即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是我们应注意章程中“除外”规定的订立或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这对于公证人来说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二)、股东的继承人为一人且是公务员或军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军队《内务条令》也规定了军人不得经商(10)。但是,如果联系到继承权的性质来看,继承能力是指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即可以成为继承人的权利能力。它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公民的继承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被随意剥夺。因此我们认为,公务员和军人享有的继承权利并不能被剥夺。我们可以采取分“两步走”的方法来解决此类公证的实际操作问题。第一步,以“继承权公证书”形式确认该公务员或军人作为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部分则不予涉及;第二步,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针对继承权公证书中没有涉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详细论述,阐明继承人与死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规范,建议继承人可以以死亡股东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如进行股权信托以及未来参与公司清算等事宜。
     (三)、股东的继承人为多人且其中有公务员或军人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是否可以附条件地放弃继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界目前倾向于接受继承不能附条件和期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能以某种条件的成就与否,或某一期限是否到来作为接受继承的前提,如梁慧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搞》中提到,接受或者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部分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11)中国民法典草案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12)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也可以采取上述“分两步走”的办法进行实务上的处理。
  (四)、多名继承人继承一人公司股东资格的
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公司时,如果死亡股东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在公证机构出具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书之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更换股东身份即可。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其中只有一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虽然法学理论界不赞成附条件地放弃继承,但鉴于法无明文规定,在公证实务中仍然可以考虑由多名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其他继承人获得相应的对价后放弃继承权。 
(五)、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1、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基本理论
行为能力欠缺者与完全行为能力者的区别在于行为能力是否健全。法律构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两个通用路标为“年龄和精神状态”。未达一定年龄的自然人通常被视为行为能力欠缺者,一定程度的“精神耗弱者”也可被设定为行为能力欠缺者(13)。行为能力欠缺者严格来说只是“意思能力欠缺”,即无法独立自主地形成其自身意思,而并非不能形成其意思。各国民法为辅助行为能力欠缺者形成意思,多设“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令监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意思形成过程,补其意思能力之不足。
2、行为能力欠缺者成为股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民法通则》第10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由于权利能力乃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故行为能力有欠缺的自然人,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是因其行为能力有欠缺,不能以自己行为亲自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并非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本身受到限制。也即,无论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是行为能力有欠缺的自然人,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因此,可以认为,只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进入活动的领域,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只是其进入方式与完全行为能力人略有区别——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必须借助代理制度,依靠代理人的“手和脚”,以自己名义、代理人的行为来从事特定活动,并承担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各国民法中几未受到质疑的一个经典法则。
3、行为能力欠缺者成为股东的法理依据及实践操作
法理上认为,同一层面的法益按损害最小或最轻的影响原则来设定权利义务的配置模式;不同位阶的法益则按照基本法以“价值秩序”考量所涉法益价值的优越性。《公司法》第76条只是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继承股东资格未予以限制。从我国合伙企业法(14)的相关规定来看,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充任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合伙人和独资企业主的责任更大,风险也更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允许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15。依据法理上“举重以明轻”的规则,我们认为,在我国行为能力欠缺者也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行使其享有的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相应地,办理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的时候也可依这一模式进行实务操作。

三、部分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一)股东资格继承权公证书
公 证 书
                                            (200X)沪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现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继承人:XX,男/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
生前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股东资格)
    申请人XX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XX遗产的公证,提交了有关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财产凭证等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对申请人XX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本公证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被继承人XX于XX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死亡。被继承人XX生前为XX有限公司股东。
    未发现被继承人XX生前立有遗嘱、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XX的配偶是XX;未发现该二人订立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情况的表述)。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以及XX有限公司章程,兹证明被继承人XX死亡时拥有的XX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及放弃继承权情况的表述),由其XX……(具体继承情况的表述)继承。

               上海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XX年XX月XX日


二、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谈话笔录
询 问 笔 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问:请问来办何种公证?有何用途?
答:申办继承权公证。用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问: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答:


问:被继承人生前任XX公司股东的具体情况?
答:


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们是否明白这一规定的法律含义?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规定?(注: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则继续询问“问1”;若有相关限制规定,则询问“问2”)
答:


问1:该公司章程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你们是否要求继承股东资格?
答:
问2:根据该公司的章程,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只涉及股权财产份额继承,你们是否了解相关的法律含义?
答:

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债权或债务?
答:
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如有,其内容?
答:

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有,其内容?
答:

问:被继承人一生的婚姻状况?是否与配偶订立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有,其内容?
答:


问:被继承人父母、养父母的情况?
答:


问:被继承人子女的情况?有无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被继承人生前与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在一起的户籍地址?
答:



问:被继承人的子女中有无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有,该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情况?
答:


问:有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答:

问:继承人中有无从事相关限制经商的工作的人员?
答:



问:还有何补充?
答:

如对本谈话笔录无异议,请核对后签名。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笔录经本人阅后(或经询问人宣读),内容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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